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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4341號函辦理。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復依第16條規定:「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另依第17條規定: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及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之權利。」,先予敘明。
三、援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每月薪資給付係以實際到校授課鐘點費計算,惟考量保障教支人員工作權益,倘排定應授課節數,因授課班級臨時有班級活動,或學生請假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停課,非學期前即告知毋須授課之學校重大活動,致使教支人員臨時無法授課,基於教支人員之備課需求,應給予留校備課之鐘點費;教支人員於非部定課程授課時間,參與學校興辦事務及活動,為個人合理運用校內資源之範疇;倘於課程之外時間進行競賽指導,應依規定核給相關費用。爰教支人員倘協助非屬原授課範疇之活動或課程,亦應依規定給予費用,以維其權益。另請於每月初定期依前月授課節數給薪,並提供平日友善合宜上課地點及課間休息空間。
四、有關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教支人員跨校聘任及投保事宜,說明如下:
(一)為保障跨校教支人員權益及解決重複投保問題,爰採由其中1間學校僱用,並由該校派駐至其他學校協助教學,僅由其聘僱之學校申報加保,又其於派駐之任一學校發生職災事故時,亦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
(二)教支人員若同時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投保,並以該工作單位投保。
(三)如教支人員無學校以外工作,而與學校有聘任(僱)關係,則於受聘任(僱)學校,投保健保;學校辦理該本土語文教學工作,撥付(給付)教支人員鐘點費(薪資所得),如教支人員非在該學校投保健保,且單次給付鐘點費達2萬元者,該學校應依相關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並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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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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